律师分析: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
(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法律依据】: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条例》 第十二条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
(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