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