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是:
1、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
2、对不听教育的人,人民法院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哪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协议离婚的,双方不能妥善安排子女抚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