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
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2、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3、是否违法不同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非法集资”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常见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上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言集资诈骗社会危害性更为恶劣,它一般集跑路、卷钱走人、挥霍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于一身。非法集资一般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如仅仅局限于单位内部职工和亲友范围内的集资行为,不属于犯罪;公开性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就是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并且通过多年处置情况来看,涉案资金发还比例极低,基本在10%-30%之间,有的案件可能更低,基本称得上血本无归。例如前几年我省济南市侦办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吸收下岗或者退休工人一生积蓄和血汗钱来完成的,等到资金链断裂,这些人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其最后的发还比例也不高,他们的生活状况举步维艰。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对政府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发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怎样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识别非法集资做到“三看”对于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金荣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做到“三看”:一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二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三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防范非法集资记住六“不”高额回报、快速致富……让众多投资者掉进了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兰州中院刑二庭法官万廷达发布六“不”口诀,提醒广大投融资者要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风险意识。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