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的,自己要么先继承,再赠与,或者就不继承也不赠与;但是不能是同时不继承,又赠与,这个在法律中是不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过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权是属于非财产权利,是一种期得权利。所谓的期得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利益,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未实现时,未实现其权益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权利外,他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针对的对象是财产权利而非非财产权利。所以一般来说,可以放弃继承权由别人继承。或者是继承之后,再进行相关的赠与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