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性质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上交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而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
养老保险是基本额社会保障,缴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国家干预的;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与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构成了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缴存人员
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单位以及个人三个共同承担缴存,个人缴存额度很少,但最后所有权是归个人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不需要缴存任何费用,而职工享有个人所有的权利。
(三)缴费来源
养老保险缴存费是员工缴存的基本工资里进行扣除的;而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主要是企业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四)保险去向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谱的基金、国债或是其他其他投资,进入2017年后,养老保险的最有望进入股票市场;而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金,只能存在银行、购买国债,不能进入市场化投资。
(五)缴存比例不同
养老保险缴存比例一般是员工工资的8%~10%进行缴存;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5%~8%以内。
(六)支付方式不同
养老保险支付是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的发放是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支付的,每月发放标准是本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20,就是发放的额度。如果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完毕之后,每月的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根据职工的年龄、贡献大小因素等待遇采用费用确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