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未满60周岁、女16-未满55周岁),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打工人员、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1、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参保人自缴费之日起,九个月后开始享受缴费期间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及相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的待遇及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2、缴费期满没有继续缴费的即停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3、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视为自动退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7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