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拒绝支付。持票人用欺诈、盗窃、胁迫的手段取得一些汇票的,票据的债务人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有欺诈、盗窃、胁迫行为,但是还是恶意取得汇票的,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取得票据的,也可以拒绝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