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对传讯次数没有限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取保候审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传唤。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然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