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下所示: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