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可以延长到三十日。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不成则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