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劣药销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质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