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合同抵消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合同抵消的溯及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我国抵消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当中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
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简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简化偿还程序和降低偿还成本,同时抵销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用于债的清偿,即使对方缺乏相关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所以基于以上立法的目的,
1、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的债权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来因抵销而使对方债权消灭,那么对方受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返还
。
2、一方迟延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以及违约金债务等不再存在。如果因债务迟延已经给付迟延利息,可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予以返还;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
所谓抵销权的溯及力,即双方债的关系溯及至得为抵销之时消灭。得为抵销之时(即学术上称为抵销适状之时),是抵销权发生、产生时。
二、高空抛物罪从旧兼从轻是什么意思
高空抛物罪从旧兼从轻指的是新旧法衔接之际,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适用新法处罚更轻(甚至没有处罚),则适用新法。
举两个例子就解释的更清楚了:
若行为人甲在新法实施前作出了行为A,无论该行为在旧法规定中是否属于犯罪,只要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相当或者更重,则对行为A适用旧法——新重旧轻、新旧相当用旧法。
若行为人乙在新法实施前作出了行为B,若该行为在旧法规定中属于犯罪,则在新法对行为B的处罚更轻(或取消该罪)时,对行为B适用新法——新轻旧重用新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判断到底用新法还是用旧法的行为,是指尚未被“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那些已经审完的案子若无其他错误,保持原状即可。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新法修订导致“旧案得统统翻案”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三、司法解释中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