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程序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下达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义务后,法院解除高消费令。法院在强制执行无果后,作为对被告人的惩戒,可以出具限制高消费令,个人或者企业都可以成为对象。
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时间和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后,单独提出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之后,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高消费令;认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和查封、扣押、冻结等直接执行措施的关系。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一般应在人民法院穷尽了查封、扣押、冻结等直接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时采取,以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权益,既要保障和促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尊重和自觉履行,又要防止因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滥用而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适用,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个人被限制高消费令后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债务纠纷案件,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也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由相关部门配合。高消费令的颁布,可以是法院单方面给出,也可以是自然人申请。被执行限制高消费令的,个人在生活上受到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