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积金提取无须提供租赁合同。职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4)职工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原件相符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外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职工委托其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