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规定如下: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间应该要在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且,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或者之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
2、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解除债务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
2、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依照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
3、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