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待通知金。虽然都是月工资,两者内涵不同。N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个月的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进行辞退员工的,就需要支付加1个月的待通知金,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则不需要支付1个月的待通知金。(1)计算基数: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2)计算年限: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