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老问题。从案件闭环、程序不违法考虑先行登记保存问题。
一、为什么要用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进行的必要的取证方法。
对应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条件:当发现一经营门店、一个违法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经营、留存的物品是作案工具、作案的证据,那么应当及时对案涉物品进行取证(拍照、录像、勘验等),如果有潜在的证据灭失风险,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是否要进行登记保存,能够取证的不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能够让证据丢失、事后无法再取得要先行登记保存。
是进行就地保存、还是异地保存?
对于该问题,执法人员往往一概使用异地保存。这里谈一下就地登记保存。
1、就地保存的必要性。物品较多,无法移动,应当采取就地保存,加贴封条。全景执法现场留存记录。适格当事人到场,告知利害关系,如果丢失、移动、藏匿的后果,全程记录,可以就地保存。
如果一线执法人员认为该证据不会消失、转移、损毁或者隐匿,先行登记保存不宜进行异地保存。也就是说,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保存在当事人手中,办案人员拿在手里的只是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拿到手,物品照片也要拍好,物品存放位置、物品存放的规模,现场场景的布置,现场人员情况都要一一照片、影像记录,不是一张清单那么简单,你要做好物品在不在该场所,你的案子都能够顺利办理,在此前提下,放心大胆的使用就地先行登记保存)。
2、就地保存的另一种情形,物品不多,也不是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最后不用没收的物品。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必要就地保存,笔者认为,如果当场已经完成取证相关工作,打印有关书证后,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就没有必要做出就地保存。这里重点提一下肥料案件,如果是有关与登记不符的质量相关问题,应该考虑异地保存,是否移送公安、移交市场局处理。
3、现场判定如果就地保存后续有可能没收的物品,建议使用异地保存。应该考虑该行为对应罚则的有关情况,进行一个先期预判。做出异地保存。
二、用先行登记保存、还是用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是因为违法行为有法条明示(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法条)的强制措施而使用查封扣押。例如经营假农药、假兽药、假种子等具体物品。发现就可以使用强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化。
那么,可不可以先使用先行登记保存,再使用查封扣押呢?
没有规定不能先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而直接使用查封扣押。对于案件证据确凿,可以做出立案决定的情况下应该使用强制措施。区别在于,使用查封扣押,需要立即立案办理有关案件,并且在两个月内尽可能完成有关处罚决定送达。
进一步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也比较困难,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建议优先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规避执法风险。
对于60天来说。7+60天可能多出个一周时间,有利于延长办案时间。笔记不建议这样操作,多这7天和少这7天,在60天来说不算紧张,有些案件,给你2个60天,你也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个人建议,不要用先行登记保存,原因是,一样要到期做物品处理通知书。多一套文书,增加7天,多一次送达,还不如提高办案效率来的实际。
从实际操作另一个角度考虑,可以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直接转为没收的处理环节,能够省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可以不用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就看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把握和如何考虑的。
什么情况必须先用先行登记保存,再转为查封扣押?
这个操作的前提是必须可以进行查封扣押的事项。
该具体情况适用于对于前期调查中物品无法确定是否违法,或者涉嫌违法物品无法确定适用哪个法律法条,一时不容易定性,需要等待进一步去论证、检测、鉴定,建议先使用先行登记保存。7天内如果物品不是案涉证据可以及时解除。不用再使用强制措施。
能不能先用查封扣押再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能这样逆循环操作,证据已经控制,不存在灭失情况,不能这样操作。
三、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怎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