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的两种形式为:一种是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一种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证条款。
对于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约定,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则此时保证合同视为成立。
因此,如果是口头约定保证,并未订立上述两种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出现债务纠纷涉及保证人责任时,债权人若无法举证证明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此时保证合同将被视为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