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同居后补结婚证的,财产可以根据夫妻共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在同居期间,虽无夫妻之名,但已有夫妻之实;
在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可以从同居之时起算,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就可以按夫妻财产来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