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可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