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糖前面叙述了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三类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共性都是解决当事人对原基础法律关系具有争议的案件,简称为诉讼案件,但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完全是解决民事纠纷,对于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这种非诉性案件(无争议)以债权、票据权利的非诉讼程序救济,都要应用到与诉讼程序相对立的非诉程序。
非诉程序一共包括三大类: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一、首先,小白先来介绍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一共包括六大类。
2强调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撤销原判决(被宣告死亡公民出现)的后续问题:
(1)原婚姻关系不必然自行恢复,取决于被宣告死亡公民配偶是否再婚。
(2)被宣告死亡公民子女的收养关系不必然无效,取决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同意。
(3)被宣告死亡公民的财产返还:
l 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可要求返还,但可以向相关人主张不当得利之债。
l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l 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相关人除了具有返还原物以及孳息的责任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司法确认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司法确认进行的是一种形式审查,程序保障相对较弱,并且司法确认属于非诉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不能上诉、不能再审,救济较窄。
2《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二、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
关于督促程序性质的理解,督促程序是一种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捷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非诉案件。
小白手绘督促程序督促程序较为简单,但根据上述图示分享几则注意点:
【注意点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它债务纠纷或者对待给付义务,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为了确保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与保障,上述情况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督促程序解决纠纷,不上诉、不能审,不调解,不陪审。
2.督促程序可以留置送达,但是不能公告送达或域外送达。
故此,在债务人不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法理:公告送达,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送达的存在,便无法有效地在发布支付令15日内提起异议,而在支付令发布15日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显然根据公平原则,公告送达支付令极大损害债务人的权利。
3.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后不能申请支付令
法理:诉讼程序救济与非诉程序救济只能二选一,不能寻求双重救急。债权人选择了诉前保全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自己的债权,不能再申请支付令请求非诉程序的救济。
【注意点2】:书面提出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
异议必须是一个有效的异议才能阻止支付令从具有督促效力到具有执行效力。
(1)债务人对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2)债务人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有效异议。
(3)未经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注意点3】: 支付令对债务担保人的效力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转换】:
债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2)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争议的债权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债权。
(1)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
时间:审前阶段,对
于已经按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
途径一:债权人请求法院发布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支付令异议期内提出有效的异议,支付令自动生效,督促程序终结,7日内,债权人为表示不同意进入诉讼程序,则督促程序自动进入诉讼程序。
途径二:债权人请求法院发布支付令后,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支付令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督促程序终结,诉讼程序进行。
【督促程序的救济机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
在一般意义上,公式催告程序是这样的程序: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或者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
同时根据《民诉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公式催告程序,大体上是指票决的最后持有人,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公示方法,催告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人民法院根据票决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此际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享有该票据权利,而利害关系人丧失票据权利。
小白手绘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决被盗、遗失或灭世的。
(2)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2.申报权利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当事人申报权利并不一定要在公示催告期间,但是公示催告是作出除权判决的必经条件。
3.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
(2)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4.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再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时持票人和失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纠纷,双方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法院可按票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非诉程序总结】
1.非诉程序的特点:
(1)不调解、不上诉、不再审、不陪审。
(2)除选民资格案件、除权判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财产标的额超出基层法院管辖的适用单一合议制,其余均适用独任制。
2.救济
特别程序的救济: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
督促程序救济:院长提交审委会,撤销支付令,驳回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提起票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