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继父是否拥有监护权
民法典规定,继父如果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父是属于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尚未成年,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成果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