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质公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是具备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独特的地质遗产,融合生态环境、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遗产的自然公园。截至目前,全球共有177家世界地质公园,其中,中国有41家。世界地质公园发展理念主要为保护、教育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方面。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林护函〔2021〕821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从规范地质公园保护管理、规范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程序、严格管理地质公园内建设项目等方面概况如下:
(一)规范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在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矿山、小水电、污染企业、别墅、房地产项目、采石挖沙,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特级保护点(区)禁止游客进入,其内禁止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设施、项目,保护、科研人员进入需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必要的旅游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立少量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但不得建设影响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适量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但不得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物、构筑物。
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所有活动应符合《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和相关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现行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环境、水、野生动植物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区域,还应同时执行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规范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现有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利用,应以批复设立(晋升、调整)时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为依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调整后的地质公园范围暂不具备法律效力。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一旦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更不能通过调整给开发让路。除地质遗迹评价定级标准或现状发生变化,地质公园内存在不具有地质遗迹保护价值的经济开发区、城镇建城区、人口众多的村庄、永久基本农田和人工集体商品林且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冲突严重的,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不可避让需占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申请调整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地质公园调整不得影响中央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绿盾行动”、“长江经济带整治”等专项行动反馈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或导致问题“死灰复燃”。
地质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程序如下:地质公园应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以及土地使用功能差别和地质遗迹保护要求,结合科普教育、社区发展和旅游活动的需求,科学划定范围和功能区。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地质公园范围进行调整的,要在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地质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编制范围调整方案和专题论证报告,经市(州)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报批。其中,世界地质公园范围调整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理事会批准;国家地质公园范围调整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省级地质公园范围调整,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对地质公园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地质公园所在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功能区调整方案和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和向社会公示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管理地质公园内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地质公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与地质公园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与矿产开采相关的建设项目;2.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3.小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建设项目;4.污染环境、破坏地质遗迹资源和景观的建设项目;5.对地质公园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6.其他不符合地质公园主题功能定位的设施。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地质公园的,应按照保护优先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地质公园影响评价报告》,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地质遗迹、地质构造和其分布区自然环境、自然景观保护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和相关活动不对地质公园特别是地质遗迹造成破坏。
(四)规范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6〕83号),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工作。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由申报设立世界地质公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由申报设立地质公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总体规划规划期满前3个月,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新一期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发布实施;在总体规划有效期内,因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管理需要确需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的,由地质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编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