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一)
居民可支配收入、贫富差距是个人所得税改革
调节居民消费的中介路径,且居民可支配收入发挥着主要传导机制的作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实施,了解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消费的传导路径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有利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贫富差距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消费的中介变量,贫富差距与居民整体消费呈现反比例关系,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消费的刺激作用较小,一定程度上和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不理想有关。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切实的缩小收入差距,影响着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消费效应的大小。
收入再分配效应可表示为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之差,大于
0
,说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税收政策的实施缩小了收入差距;小于
0
,说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所上升,税收政策的实施扩大了收入差距,税收对收入的再分配效果是消极的。
二、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消费效应
(一)
居民消费水平稳定增长,但边际消费倾向不升反降
2016
年至
2020
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一直在增加,但自
2017
年以来,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率有所下降,保持在
8%
左右,且明显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
9%
左右的增长水平,城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不断下降,
2019
年后下降速度加快,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
2018
、
2019
年有所增加,且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即消费意愿明显大于城市居民。
在
2020
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剧烈,呈现负增长。由以上分析可知,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但对居民消费的刺激作用短期内并未显现。
三、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消费传导路径上的不足
(一)
可支配收入方面: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提高免税标准和设立特别附加扣除额可以增加居民收入,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促进居民消费,但当前的免征额税收制度、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首先,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近年来物价快速增长,但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没有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做动态调整,这将会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使其缩减消费支出,造成社会总体消费水平下降。
其次,我国各地区由于物价的不同,居民间生活成本差异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会相对增加经济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也不利于地区间税负的相对公平。
(二)
贫富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率结构和征税模式不完善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对
45%
的综合所得税率级距未做改变,是为了抑制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过快增长,但当边际税率过高时,则逃税动机更为强烈,逃税现象增加,造成税款流失,税收调节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其次,过高的边际税率也抑制了创新创造。
此外,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等其他税目并未受到影响,未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渠道多、收入高的纳税人税负较轻,而来源少、收入低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
征管方面:税收征管体系机制不健全
平均税率缩小的部分原因是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大量应税所得未征收,税收流失严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较低。此外,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式中,代扣代缴的税款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其他所得因征管不力或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导致税款大部分流失,中等的工薪收入阶层承受了大量的实际税收负担。
针对有多处收入或收入较高的纳税人设计的自行申报的纳税方式,也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纳税人隐瞒实际收入,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税款不断流失。
四、
优化个人所得税消费调节效应的政策建议
(一)
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对策
1.
费用扣除标准动态化调整
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设立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此外,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到实施一般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对此,有必要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动态化调整机制,即定期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按物价指数
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因物价上涨导致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降低,从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与社会的整体消费能力。
2.
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当今社会,子女养育成本快速增加,除教育外,更多的花费在于衣、食、住、行、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且父母需抚养子女到子女有收入为止,父母抚养子女负担重。对此,建议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的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范围从子女教育支出扩大到子女养育支出,并根据抚养子女的人数进行扣除,并延长扣除时间,将扣除时间由
3
岁到学业完成时扩大为从子女出生当月到就业为止,扣除金额在每个孩童每月
1000
元的标准上适当提高。
同时,对于单亲、残疾孩童等特殊家庭给与额外税收优惠。此外,随着居住成本飞速上涨,贷款买房几乎是每个工薪阶层的选择,过高的负债降低了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进而减少消费支出,建议将住房贷款利息扣减标准在每月
1000
元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所在省份房价区间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扣除期限在不超过
240
个月的基础上延长,使其与购房者房贷还款期限一致。
3.
增加家庭合并征税模式
家庭总体收入更能真实的反映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对家庭收入合并征税考虑了家庭的综合纳税能力,解决了夫妻双方总收入相等但因所占比例不同而造成的家庭间税负差异的问题,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近些年我国已婚纳税人夫妇赡养
4
个老人、孩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已婚纳税家庭的生活负担越来越突显。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未考虑到纳税人因配偶、父母、子女等情况的不同而造成的家庭纳税能力的差异。对此,在现有个人纳税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家庭合并纳税模式,允许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或与家庭合并纳税,并汇总选择与家庭合并纳税的夫妻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与扣除项目,按照家庭合并征税模式下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
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对策
1.
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
过高的边际税率促使高收入者逃避纳税的动机更加强烈,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且从平均税率来看,
30%
一档的纳税人的平均税率为
17%
到
22%
,与其他分类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的
20%
的比例税率税负差异不大,而
45%
最高档税率较高,这相对增加了劳动所动的税收负担。因此,建议取消综合所得
45%
的最高档税率,扩大
35%
税率的纳税级距。
2.
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当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体系机制尚不健全,此外,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也对税务机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对税收流失严重的领域,要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不给纳税人可乘之机;
税务机关可以设立高收入人群纳税专管科室,对于达到一定标准之上的高收入人群下进行专门管理,建立相关纳税档案与台账,加强跟踪,加大对不据实申报、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高收入人群非法避税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构建全国适用的个人涉税信息系统,将纳税信息与个人身份绑定,并将纳税人获得的每一笔收入记录到个人信息系统中,税务部门对个人纳税情况进行评级,与个人信用挂钩,对于那些纳税评级处于低等级的,税务机关给与重点监控。
此外,要强化税收征管。一是加强对相关税务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与思想道德培训,既要培养职业能力如侦查偷税漏税、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又要培养职业道德以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对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法普及与宣传,积极地进行税收法律知识的推广,特别是要对高收入群体加强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