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有列入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都是不能随便买卖的,即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