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4、涉及重婚或配偶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