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法律依据】:
《统一标准》 第3.0.5条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