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范围没有居间服务能否签订合同
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委托人和居间人要签订合同,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可以口头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忠实义务有哪些内容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