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处理如下: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果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处理财产无争议,双方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国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最好通过诉讼程序由中国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