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2、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并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