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机动车因为违法事件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机动车档案的,需要处理违法行为,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
车辆管理所应当从受理的当日起,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