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以来,小周坚持按照本市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到防疫“三件套”和防护“五还要”。出门就戴口罩,已成为小周日常的生活工作习惯。注重个人卫生的他,每天使用过的口罩都会及时丢弃,不重复使用。但这样一来,小周平均每天要使用两个口罩。
小周疑惑的是,医用口罩目前作为一种常态化使用的医疗用品,是否可以通过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呢?日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用口罩费用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4〕23 号)就解决了这一问题。《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日常购买医用口罩可使用医保账户支付。笔者借本文来谈谈该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参保人员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账户购买指定口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8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将按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用口罩,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纳入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扩大支付的范围。
这也就意味着,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指定的口罩,可以适用本市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支付。在具体结算规则上,本市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上述医用口罩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特别要指出的是,不仅本市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上述政策,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也可以参照执行。
二、购买医用口罩亦可按规定使用家庭共济医保资金。
根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个人医保账户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但是,2024年7月1日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8号),本市已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这也意味着两点:一是本市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使用本人个人医保账户,在定点药店购买指定口罩,在自己使用之外,可以提供给家庭成员使用;二是若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组建好家庭共济网,共济成员也可按规定使用共济资金,在定点药店购买指定口罩。但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的口罩费用,不计入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或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