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只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根据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可以记录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应当说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