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养老保险新政策变化
变化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
我省以前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的计发办法仍沿用“缴费15年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但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挂钩,则建立起了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计发办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比例相应加大,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逐步萎缩。
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10年,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变化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
我省以前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上述人员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
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变化三:农民工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我省以前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变化四: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前,个人账户的11%由两部分构成,其中8%为个人缴纳部分,3%为单位缴纳部分。调整后,个人账户总额虽然变化了,但个人缴纳比例并不发生变化。
此外,《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杜绝违规提前退休现象。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