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院调解书上没有写赔偿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书是民事赔偿的最终裁决,其中应当包含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然而,有时候判决书中可能没有具体注明赔偿金额,这时候应当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标准: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明确判决事项和理由,判决金额应当明确或者可以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属于其举证范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赔偿应当以原告因被告侵害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因停工、停业、丧失经营收益等直接损失和因追偿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如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据此类型案件的一般情况、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等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注明民事赔偿金额,可以参考案件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