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诉法开庭审理的流程:
(一)宣布开庭;
(二)宣读起诉书后;
(三)讯问被告人;
(四)询问证人;
(五)出证质证;
(六)辩论;
(七)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