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才引进落户条件:(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 列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