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2、加盖有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3、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
4、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6、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7、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或父母持有的《残疾证》,或本人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或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