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算确认企业不仅应当与买方对每次交易的种类、数额、数量等进行结算,还应当对该笔业务的交易总量进行结算,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归档存放。
(二)催款通知催款通知不应当仅在买方不按期付款时使用。有效的催款通知应当分为三次:
①付款期限前的一两周内。
②付款期后的三天内
③宽限期之后的三天内
(三)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与催款通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更为正式,能够引起对方的足够重视。
(四)确定欠款追收方案欠款追收的方案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考虑贵公司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对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追收方案的成本等因素。
(五)非诉讼方式追收非诉讼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追债人员的个人能力、买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催款通知。
一、企业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怎么办
一旦企业发现有应收账款,但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催讨款项,一方面,应注意证据收集工作,
以防对方拒绝支付的情形无奈付诸法律。
积极催讨(催款函):在催款函内简单确认整个交易,并以正式的挂号信函的形式发出。如有必要,可对信件内容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证据收集:在催讨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充分运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谈录音等方式收集对己方有利于之证据。
初步的催讨工作可由企业自行进行,在对方没有明确的付款意向或者进一步拖欠款项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专业催收公司介入。
当然,如果非情况紧急,此刻可暂时不必采取法律手段,可由第三方出面斡旋,要求对方付款。当然,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
律师在接案后,一方面,仔细听取客人的陈述,另一方面,必须仔细阅读已有证据,并积极收集其他证据。并对对方公司的资产状况,业务状况、对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以获取进一步信息。
在获取如上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追讨策略。
当然事实上,债权回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的总结并不能概括债权回收的所有问题,还有待于实践和理论的进一步探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信用卡逾期不还会不会上门吗
信用卡逾期后,一般银行不会直接上门。
毕竟,催收信用卡的成本相对较高。但是,如果逾期金额相对较大,逾期时间相对较长,很有可能上门催收。至于催收的具体时间,需要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用户在通过电话催收时态度良好,并且有一定的还款意愿,那么银行就不会上门催收。但是,如果用户态度不好,逃避催款等,如果逾期金额较大,银行可以上门催款,具体催款时间需要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准确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