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须同时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