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上访的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不按照规定直接到上级机关走访的,上级机关应当告知其去相应的机构提出,如果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因此越级上访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对于在“戒严”时期进京上访的行为,如果是为了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一般不具有合法性。
在此提醒大家,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信访应当依法合理的表达诉求,不可极端上访。
越级信访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于越级信访者,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予以劝阻和批评;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同时对于一些信访人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依法追究信访人的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信访条例》
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