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一个完整的公元纪年的年份,是从一年的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不包括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
第二,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期间”的问题,如果是以1年为单位计算,则指的是次年同一日期的前一天。如今年6月6日开始计算,“1年”的期限则是到次年6月25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按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此时行政处罚开始执行的时间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就不同一。因此,应以行政处罚开始执行之日作为“一年”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