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一、做取保候审担保人后果是什么?
如果担保人没有尽到相关的担保义务可能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有:
(一)司法处分即罚款。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