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另外需注意: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一、婚内房子怎么分配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爱护无辜,尊重有关方面的意愿,促进生产生活。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夫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的,双方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夫妻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