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资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凭着自己的关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毕竟有自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毕竟是一个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十分棘手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