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如下:
1、债权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2、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转让的债权不能属于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不能进行转让的债权。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就能向原债权人清偿吗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能向原债权人清偿。债权全部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民法典可以通过诉讼通知债权转让吗?
债权转让以起诉方式通知是可以的。不管是以诉讼方式还是书面方式,只要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行为的,债权转让就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跨境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