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欠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欠条的内容没有得到欠款人的确认;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