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住在办理是跟据当地相关制度决定的,一半居住满半年以后办理居住证的,都会在申请以后15-30天内可以领取到居住证。对于居住未满半年提出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都会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半年以后才可以取证。
相关知识:居住证主要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居住证主要意义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暂住”需要证件,换言之,无暂住证者不得随意“暂住”,这就在空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种种,显然不合于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其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同时“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深圳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一为“临时居住证”,二为“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政策导引作用。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