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就是不到庭。对于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但如果被告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因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